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减值准备准则把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统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的披露等内容。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2.扩大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相近的实务指导性规定。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资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和金融资产等有关准则进行特别规定的资产,从其规定。
  3.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旧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
  (1)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2)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性。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5.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于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和公平价值,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使用历史成本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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