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0×7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1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1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3型机器10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28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万元/台。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3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万元(31×10)作为计算基础。
  (二)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0×7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5型机器12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5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公司销售的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20×7年12月31日,W5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W5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
  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W5型机器中的12台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其余2台并没有由销售合同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0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台)的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市场销售价格32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
  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30×12-0.12×12)+(32×2-0.1×2)
  =(360-1.44)+(64-0.2)
  =358.56+63.8
  =422.36(万元)
  (三)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四)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6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合计为1万元/台。
  甲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6型机器的销售合同。由于甲公司没有就W6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万元(32×10)作为计算基础。
  (五)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0×7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W7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7型机器的外购原材料——D材料全部出售,20×7年12月31日其账面成本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
  据市场调查,D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共计为0.5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W7型机器,因此,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W7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算基础,而应按其本身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即:
  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10-0.5=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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