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的要求非常高,规定了对风险的了解、评估、识别、评价等是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而且还强调重要的实质性程序仍必须履行,因此,在执行新准则期初,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于是,偷工减料的问题暴露了。一些注册会计师动辄以成本效益原则为由,声明简化审计程序,有的干脆以“就受这几个钱,还能做多少事情吗?”为由无端缩减审计程序。
  如一些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了解、评估和应对等审计程序根本不予实施,即使实施也仅是抄点数据,摆摆样子,根本体现不出风险导向的理念;另外,对重要的实质性程序也仅是抄几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页,抄几份会计凭证,然后再复印一些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审计任务就算大功告成。
  笔者在检查中还经常发现这样的保留意见,“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对有关往来帐项实施函证,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由于税务部门还要对税收问题进行检查,所以,税收问题按照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后的数据为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成本核算进行核实。”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贼不打自招”,是不尽职守的不作为行为,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想偷工减料,最后还要为自己辩护“窃书不能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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