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涉及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规范问题、实际利率法的使用问题以及资产减值判断和计算等问题,而准则并没有给予详细的解释。
  1、公允价值计价中摊余成本概念模糊。由表2可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2009年和2010年价格正常波动时,因为不会影响到投资企业未来投资收益及本金的现金流入,所以期末确认利息收入时,仍使用初始确认时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来计算当期收益,再对公允价值影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从而确定账面价值。而当投资发生减值时,投资收益的确认,需要考虑减值的影响,需要按减值后的公允价值来计算。此时摊余成本,则为减值后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的概念在按公允价值计价时,成为比较模糊的概念。即正常波动期间摊余成本非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而价格大幅度下降,带来减值损失后,摊余成本却等于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
  2、减值核算过多地依赖于各种假设条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当对外投资是债务性投资时,需要过多地应用假设条件。债务投资给企业带来的减值损失,可能会是未来期间本金或利息或连本带利少收或不收,需要我们在进行合理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假设。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准则还规定假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不管发生任何市场变化,均保持不变。现行教材不管减值产生于什么原因,均假设应收利息保持不变。这里只有时间是真实的变量。建立在各种假设基础上的减值核算,不仅信息缺乏真实性,而且无形中加大了会计人员核算工作量。尽管按准则规定,要求应当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才提取减值准备,但这个“客观证据”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判断。
  3、计提及转回处理不匹配。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当发生减值时,需要将原来已经记录在资本公积账户中的数额转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用以反映全部的资产减值金额,而当企业投资状况发生好转,投资资产价格回升之时,转回的减值损失却只能通过资本公积账户结转。这样处理的结果避免了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性,但是前后处理结果的不一致,也使资本公积账户带来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很频繁。因为随着权益工具的出售,该部分金额势必也会随之转出记录在投资收益账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企业需要定期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这种处理规定,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信息数据缺乏可判断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显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核算,目前所采用的方法,信息的可靠性不能得到基本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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