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的相关内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编制会计报表附注。详情见正文。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其中,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反映单位基本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
  为了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昔运成果和现金流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侧重披露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已经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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