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随后编制标书,发生相关费用(如对应的纸张、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请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涉及哪些税费?
  【答】相应的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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