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一: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
  计算方法二: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入+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当期的预收账款-当期因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账损失外,均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某企业本期商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其中收到现金的部分为200万元;应收票据(货款)期初余额为52万元,本期收回应收票据(货款)2万元,应收票据(货款)期末余额为50万元;应收账款(货款)期初余额为70万元,本期收回前期应收账款40万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30万元。
  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计算如下:
  300+(52-50)+(70-130)=242(万元
  或者:
  200+2+40=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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