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税法规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有什么不同?”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术语,“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术语,两者有细微区别。用公式表达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中,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举例来说:某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80万元,其中招待费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利润总额=600-300-80=220(万元)。由于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只能税前扣除5×60%=3(万元)(正好是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旧税法与新税法计算结果一样),还有2万元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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