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央空调、电梯的会计核算是记入建筑物价值还是单独核算?污水处理池和污水处理设备是合并核算还是单独核算,如合并核算是记入房屋建筑物还是机械设备类?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分类及分项方法。
  (1)通常电梯构成建筑物基本使用功能的一部分,所以一般将其价值计入建筑物价值,而中央空调则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因此通常是单独入账。不过考虑折旧等因素,将电梯和中央空调均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也有诸多好处。
  (2)污水处理池和污水处理设备的会计处理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考虑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但实践中可能视工程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处理池及设备是为某单项建筑物(或生产线,下同)配套且属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可以将其价值计入该建筑物价值;如果是为多项建筑公用或独立设计建造的则应该单独核算。至于处理设备与处理池是合并还是分项核算,也应视各自价值、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因素来判断,通常的处理思路是(实践中可能不限于此):如果其各自价值均较大或预计使用寿命相差较大,则应分别核算;如果其中一项价值较大,另一项较小,则可以将其并入价值较大的一项核算;如果其各自价值均不大,且预计使用寿命相差不大,可以合并作为污水处理设施核算。当然,实践中还是应该根据准则制度的规定判断处理。不过通常情况下,将相关设备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分别核算更便于后续的会计处理。
  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些规定是税务方面的特殊考虑,不能直接作为会计核算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或分项的依据。但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应知悉该规定,以确定自身会计处理与税务方面的规定是否存在差异,降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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