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税控电脑是2004年4月购置的,折旧年限为5年。2008年起可否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其折旧年限改为3年?如果可以,则2008年年初的折余价值(扣除残值)是否在1月中全部折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同时强调: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对税控电脑的变更折旧年限的处理应当贯彻相关文件精神,本着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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