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近日从某棉麻公司购进棉花5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万元、增值税11.7万元,委托某棉纱厂加工棉纱出口,合同约定需支付加工费30万元。请问,我们应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也就是说,委托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因此,你公司须将棉花作价销售给棉纱厂,收回棉纱时,取得将棉花成本并入加工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棉纱报关出口后方可申请退税,棉纱的出口退税率为16%,应退税额=(棉花购进金额+加工费金额)×棉纱退税率=(90+30)×16%=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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