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今年8月发生2起保险事故,投保人已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共计需赔偿93.8万元。因案件尚未结案,我公司就还没有支付上述款项。请问,这部分预计支出可否计提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6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因财产保险案件未结案,尚未支付的预计赔偿支出,可以按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金额的100%提取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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