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可以参照以下公式进行分析性复核: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1.17+应收票据(期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末-期初)-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当期收到前期核销的坏账-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
  使用此公式时,
  (1)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包括零税率(如出口)、13%低税率的产品,则应剔除这一因素的影响;
  (2)如果本期有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应收账款核销、债务重组及应收款抵销应付款情况,应从公式中剔除;
  (3)有外币账款形成的汇兑损失(减:收益),也应从公式中剔除。如果用公式法计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报表反映出的数有较大差异,则应提请企业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2.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若收到的财政贴息或拨款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则应列作“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妥。此外,根据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股份制度》”),捐赠现金收入在本项目反映,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应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3.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也可以用公式法进行验证,其基本公式如下: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成本和支出)×1.17+存货(期末-期初)+应付票据(期初-期末)+应付账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末-期初)。
  使用此公式时还应剔除以下因素:
  (1)应付及预付款项中的工程及设备款;
  (2)应收票据、应收款项抵付的应付款和核销的应付款;
  (3)经营性外币应付及预付款中产生的汇兑收益(减: 损失);
  (4)应付票据中包含的利息。如果用公式法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报表数有重大差异,也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在底稿中作出记录。
  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及年人均工资进行分析性复核,如果有重大差异,则必须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审核时应注意本项目是否大大低于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的合计数,如存在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此外,《股份制度》规定捐赠现金支出在本项目反映,但《新制度》规定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的基本验证公式如下: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固定资产本期增加数-在建工程转入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本期增加数+在建工程本期增加数-本期资本化利息+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本期增加数+应付票据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初-期末)+应付账款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中的工程及设备款(期末-期初)+其他应付款中的购买长期资产款项(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抵付工程及设备款。
  使用此公式应注意:
  (1)根据《股份制度》的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现金流量表准则》及《新制度》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2)外币应付及预付工程款产生的汇兑收益(减: 损失)及应付票据中的利息,应予剔除;
  (3)《现金流量表准则》和《准则指南》中均未提及开办费以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列示问题,笔者以为这两项费用的性质与待摊费用类似,应按其具体内容分别列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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