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有哪些?
  (1)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
  (2)单位台头不是本单位。
  (3)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
  (4)无收款单位签章。
  (5)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
  (6)在整理和粘贴原始凭证过程中进行作弊。
  例如:利用单位原始凭证粘贴、整理不规范 的弱点,在进行粘贴、整理时,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故意将个别原始凭证抽出,等以后再重复报销;或在汇总原始凭证金额时,故意多汇或少汇,达到贪污其差额的目的。
  (7)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
  (8)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
  二、对于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怎样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的过程中,会计(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凭证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不拒绝办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或上经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怎样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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