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机关和被审计人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应要求收件人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审计机关拟写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形式,需要追溯和延伸的审计事项,审计的时间安排,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组成人员。
  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将审计双向承诺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制定的,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将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即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并列在标题上,通知审计的客体和实施审计的客体必须一致。否则,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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