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司2008年1月发放2007年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如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申报,是在补发工资薪金报表填报还是在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报表填报?
  2.公司同几名职工签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发放了补偿金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是不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报表中填报?
  答复:如果你单位不是因为资金短缺(此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补发的工资,应将2008年1月发放的2007年9月和10月两个月工资合并(如1月份正常发放工资,则将三个月的工资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1600元费用和其他免予征税或不征税项目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填入“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报表”中。
  企业2008年1月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如超过72600元(暂按上年的标准执行),差额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系统中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报表”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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