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该省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适用区域:*9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的适用区域为其它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的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它县(市)。
  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将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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