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能不能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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