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是福建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全省国税系统设置9个设区市局,87个市(县、区)局,下辖366个税务分局(副科级)和10个税务所(正股级)。省局机关内设13个处室和1个机关党委办公室,1个直属机构稽查局和5个事业单位。
  征管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004号)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福建省境内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是:
  (一)增值税: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依照条例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凡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企业所得税: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2.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出口免抵退税。
  (六)车辆购置税。
  税收状况
  “十五”期间全省国税总收入相继突破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大关,累计完成2217.4亿元,是“九五”期间的2.46倍,年均增长17.4%,年均增收65.4亿元。2008年全省国税总收入首次突破千亿元,达到1022.8亿元;2009年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1127亿元,同比增收104.3亿元,增长10.2%,其中国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完成914.9亿元,增收95.5亿元,增长11.7%,继上年突破800亿元大关后,又迈上900亿元新台阶,国税组织收入规模在全国的排位从成立之初的第16位跃居第10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名。宏观税负从1994年5.8%,上升到2009的约9.43%,呈现出与宏观经济同向、同步发展的和谐态势。同时,国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2009年扣除海关、车购税,全省国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约52%。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国税成立以来,全省累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约2104亿元,还共办理各类减免税近466亿元。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34号)精神,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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