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9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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