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产权结构
  广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有足够根源的。
  所以,我们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目标差异,由于内部人与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也由于企业合约既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理论演绎上的潜在可能,现实中已是不可避免。
  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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