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为了严格规范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和以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阶级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认定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为体现增值税普遍调节、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退税率。
  1.基本税率:17%
  2.增值税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基应纳增值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13%或17%,同国内货物)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一般贸易下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还应加上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非应税消费品,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消费税额为零。
  七、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的起征点
  所谓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起点。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地区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厅)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增值税的法定减免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
  (7)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除第7条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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