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没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这些银行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的银行汇票,只能委托人民银行兑付,但这些银行可以兑付其他银行系统的银行汇票。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同发票人一样,并不是所有的银行机构都可以充当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如果发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发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发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发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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