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现金收款业务,主要是指各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不属于营业收入、非营业业务收入和预收帐款的其他现金款项的业务。这些现金收款业务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种赔款、罚款,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押金,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回的借款,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回的押金,向职工收回的各种代垫款项等。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这些款项一般都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在收到现金时,应根据现金收款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款记帐凭证,其贷方科目一般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
  [例]乙公司12月31日在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短缺40元,经查是出纳员李×工作失误造成的,按规定应由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应先作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 40
  贷:现金                 40
  在收到赔款时,应编制现金收款记帐凭证,其贷方科目为其他应收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40
  贷:其他应收款一现金短款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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