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凭证的错弊,应根据其具体形态和性质作出调整和处理:
  (1)对于被查单位或有关当事人“自以为是”的问题,应向被查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指出问题的存在及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促使其改正错误。如对于会计凭证格式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就可以采取这种调整与处理方法。
  (2)对于有关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或技术差错所造的问题,也应向当事人指出问题的存在,并应根据问题所造成的不同后果作出调整处理。如对于汇总差错造成的会计凭证的多汇总或少汇总的问题,若已根据错误凭证登记入帐,应运用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更正法对多记或少记的金额进行调整,以使帐实相符。
  (3)对于会计凭证中的舞弊问题,应根据其具体形态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合理的调整与处理。如对于在会计凭证中以多汇总或少汇总进行贪污舞弊的问题,首先应没收当事人听获取的赃款,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其次,根据其贪污金额的大小及采取手法的具体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其他有关情况(如有无前科,认罪态度等)作出行政或司法性的处罚。第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帐处理。
  如对于没收当事人的赃款,可调帐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科目或营业收入科目)
  对于罚款收入,可调帐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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