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账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4)记账凭证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
  (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9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6)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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