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编号及科目名称:第108号-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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