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净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两者确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不同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3)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按照原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这里是否含本数没有明确说明,通常情况下理解(仅限于理解)是含本数的。但是还应该注意“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不是*10标准,如果达到(二)、(三)任何一条情形的修理费,税法都要求进行资本化处理。
  2008年以后的业务: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划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划分的原则是:如果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该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
  具体标准是:通过改良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实现了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大大降低了产品的成本等,通常都表明后续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原定的创利能力。此时.应将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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