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账务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因为失误造成少计收入,少纳增值税。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找到这些科目就可以很容易的避免。
  一、存货类科目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记帐,会计不记帐。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没有计收入及时缴纳税金。以物易物是否按销售处理。
  (二)原材料转让、抹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随同商品销售的包装物,是否一并计税?
  (三)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残次品、已用过的包装物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
  (四)返利还本销售。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实物、产品。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收入。
  (五)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用于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产品送礼或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二、查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企业往往隐藏很多价外收入
  (一)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二)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三)三包收入,质保金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四)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等关联企业,转让价格是否偏低?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三、查收入类科目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比如送货运费是否计税?。
  兼营项目是否分别核算正确计税?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或者企业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企业税负偏低。
  四、查已开具的发票:防止已开具的发票不记收入。
  核实专用发票开具的名称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是否大致相符,货物品名、数量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范围、能力是否相符,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数量相互匹配,运输费用抵扣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审核抵扣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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