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只要是当期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即使当期未投入生产使用,也可以在当期抵扣,所以纳税人在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对此现行税制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理,对于已经在前期抵扣进项税的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当期改变其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规定,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中扣减,称为进项税转出。
  这样纳税人的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公式为: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如果为负数,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不表示税务机关将退还税款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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