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征收利息税的理由有二:一是为了抑制储蓄的过快增长,“把储蓄赶出去”,刺激居民消费和投资;二是为了缩减贫富差距。
  利息税的征收对抑制储蓄的增长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相关数据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只有60000亿元,利息税收入150亿元。2001年储蓄存款余额为70000亿元,增长比率为16.7%,利息税收入为279亿元。2002年储蓄率增长比率达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达到*6增长比率26.44%。同样,利息税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利息收入达到320亿元。储蓄率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递增。这说明,征收利息税无法阻止储蓄的增长。大量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吃利息”,而是由于对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和未来支出不确定性的预防,目的是为日后养老、子女教育、防范失业等做准备,不论利息税多高,这些储蓄都不会有明显减少。利息税对分流储蓄的作用因此而变得无效。
  利息税的增收同样也没有能够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从1996年到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查到,居民消费由1996年的32152.3亿元逐年递增,到2004年已经达到58994.5亿元。居民最终消费构成在1996年*6为80.4%,到1999年下降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这说明,尽管居民消费绝对数每年递增,观察消费构成就可以看到;在开征利息税后,居民消费再也没达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更是逐年减少。当然利息税只是影响消费的一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证明,政府试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刺激消费的目的收效甚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再加上利息税,很多时候存款实际上已经是负利率,这等于间接减少了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从来都是刺激消费的强大推动力量,开征利息税等于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税也没有能够缩减贫富差距,相反,从开征利息税至今,恰是我国贫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时期。我国的储蓄状况是,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而我国的利息税征收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征收,这对富人的影响有限,而对穷人尤其拥有预防性储蓄的损害则比较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社会公平。
  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中低收入民众,这是由于在中国的投资渠道比较缺乏,股票期货市场不完善,没有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导致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储蓄只能存入银行,不敢进行风险投资获取较大收益。富裕阶层的钱除了保障其优越的生活开支以外,剩余的钱要么投入再生产,炒股或者房地产,几乎不会用于储蓄。征收利息税更是让富裕阶层极少存款,所以利息税对这部分民众影响很小,利息税主要还是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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