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的其他损益项目仅存一项时,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分摊于“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后的部分,即为该一其他损益项目应分摊的所得税。
  2、当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外的其他损益项目有两项以上时,则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后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应根据其他损益项目对本年以分摊,其分摊程序为:
  (1)确定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所有损失项目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的影响数。
  (2)将1计算出来的所得税利益按每一损失项目所得税影响数的相对比例,分摊到每一损失项目。
  (3)计算下列两项的差额:
  a.将所有税费用或利益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所有其他损益项目。
  b.将所有税利益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的所有其他损失项目。
  (4)将(3)计算的结果,按每一其他利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数的相对比例,分摊给每一其他利益项目,部门损益、非常损益、会计原则变更的的累计影响数及前期损益调整项目,即期内所得税分摊,并注明当期应付及递延所得税金额。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没有要求企业的利润表按照期内所得税分摊的要求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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