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查账。在临时经营集中的场所,由税务机关派员查征。
  (2)规定临时经营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3)规定临时经营者提供纳税保证人,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由保证人负责缴纳。
  (4)代扣代缴。
  (5)设置检查站(组)稽查征收。税务机关报经批准,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组),执行税收稽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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