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用于分配股利或清算退股,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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