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我国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按次纳税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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