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具体说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基金、集资费、代垫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例1] 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份客运收入15000元,价外收取费用5000元;货运收入20000元,价外收取费用3000元。该公司6月份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15000+5000+20000+3000)×3%=1290(元)
  [例2] 某租赁公司本期收取设备租赁费35000元,场地租赁费1500元,其他工具费2500元。该公司本期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35000+1500+2500)×5%=1950(元)
  [例3] 某房屋开发公司出售一幢住房,价款为2900000元,住房占地价款23000元,当月成交付款。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2900000+230000)×5%=156500(元)
  二、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的确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其价格往往是双方商定的,纳税人可能借机以较低价格申报纳税,以求少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而纳税人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三、特定业务营业税额的计算
  对某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经营业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专门确定其计税依据--营业额。
  (一)运输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运输企业实际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以及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等营业收入,均为营业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例4] 我国某大型汽车货运公司,载运货物自我境内运往A国,全程运费为500000元,在境外由该国的运输公司运到目的地,向其支付180000元。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额如下:
  (500000-180000)×3%=9600(元)
  (二)旅游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境内的旅游,以收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5] 某旅游公司组团到青岛旅游,获得旅游收入80000元,其中代旅游者代付交通费30000元,支付食宿费25000元。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80000-30000-25000)×5%=1250(元)
  [例6] 某国际旅游公司组团到境外旅游,收取成员全程旅游费35000元,出境后改由外国旅游公司组织观光,该公司支付给外国旅游公司17000元的费用。该公司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35000-17000)×5%=900(元)
  (三)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安装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列为应税营业额。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例7] 某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写字楼一幢,该公司将士建工程转包给某工程队,并付给转包费311000元,其他工程自己施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工程总造价收入1000000元。该公司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1000000-311000)×3%=20670(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额如下:
  311000×3%=9330(元)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
  1.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计征营业税。
  金融企业经营转贷款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转贷款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个人的业务。转贷人民币业务与一般贷款业务的税务处理相同,即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例8] 某银行以年利率5%从某国外银行借入4000万元,贷出年利率5.5%,营业税税率为8%,则该笔贷款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年利息收入额=4000×5.5%=220(万元)
  年利息支出额=4000×5%=2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220-200)×8%=1.6(万元)
  2.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
  保险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汐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税险种实收保费=当月应税险种的保险费收入+上月末应税险种的应收保险费-当月应税险种的应收保险费
  应纳营业税额=应税险种实收保费×营业税税率(8%)
  [例9] 某保险公司分公司9月份应税险种的保险费收入为56000元,上月末应税险种的应收保险费余额为24000元,本月应税险种的应收保险费20000元。该公司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56000+24000-20000)×8%=4800(元)
  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时,当年前11个月的营业额按上年决算报表所用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计算应纳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当年全年应缴营业税额,再扣除前11个月已纳税额,其差额即为12月份应缴或应退营业税额。
  [例10] 某保险公司1998年度取得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24万美元,当年前11个月已按上年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计算缴纳营业税7.5万元。1998年决算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30,当年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24×8.30×8%-7.5=8.436(万元)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由过去的以初保业务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计税,改为对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计税(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计征营业税。
  (五)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计算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应为混合销售,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计征营业税;电信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应计征营业税。若是邮政、电信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上述业务,则应计征增值税。电信局提供上网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率(3%)计算应缴营业税,而上网培训、饮料消费收入,则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计征营业税,非邮电部门经营时,则均应按服务业税率计征营业税。
  (六)文化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其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人。
  [例11] 由经纪人李祥安排,某演出团体到A市租借某剧院进行演出,由该剧院代办售票,共得票价收入15万元,支付场地租金1.5万元,支付给经纪人李祥1.4万元。营业税计算如下:
  剧院租金收入应纳税额=15000×5%=750(元)
  剧院代扣代缴演出团体营业税=(150000-15000-14000)×3%=3630(元)
  剧院代扣代缴经纪人营业税=14000×3%=420(元)
  [例12] 某歌舞厅7月份取得门票收入4500元,点歌、自唱收入3100元,台位收入1800元,饮料收入1100元,该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16%。该歌舞厅7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4500+3100+1800+1100)×16%=1680(元)
  (七)租赁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经营租赁业务,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算应纳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应对取得的租赁费及出租设备的残值,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应纳营业税。
  [例13] 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年收租金12000元;又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设备,收取租赁费95000元,该设备残值15000元,设备价款80000元。该单位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
  经营租赁应纳营业税额=12000×5%=600(元)
  融资租赁应纳营业税额=(95000+15000-80000)×8%=2400(元)
  四、几种经营行为营业税额的计算
  (一)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例14] 某公园本月取得营业收入16000元,其中门票收入6000元,附设卡拉OK舞厅收入10000元(该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13%)。该公园本月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门票收入营业税额=6000×3%=180(元)
  歌舞厅收入营业税额=10000×13%=1300(元)
  本月合计应纳营业税额=180+1300=1480(元)
  若该公园本月经营收入16000元未分别核算营业额,那就按高税率13%纳税。该公园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16000×13%=2080(元)
  (二)混合销售行为
  [例15] 天华酒店7月份承办筵席收入75000元,销售烟、酒、饮料收入8700元。此属混合销售行为。该企业以应税劳务为主,故各项收入应合计一起,计缴营业税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75000+8700)×5%=4185(元)
  (三)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
  [例16] 某宾馆附设餐饮部和商品部,本月主营业务收入40000元,餐饮部收入15000元,零售商品收入(含税)8000元,该宾馆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应纳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40000+15000)×5%=275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00/(1+4%)×4%=307.69(元)
  本月合计应纳税额=2750+307.69=3057.69(元)
  若该宾馆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其应税劳务和货物将一并交纳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时,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40000+15000+8000)/(1+4%)×4%=2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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