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100万元作为取得产品销售权利而支付的对价,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账,并在合同期限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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