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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