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利润表三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从而排除了“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该定义明确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排除了“非日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同样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三)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四)利润表关系式
从利润的定义可以看出,利润表三要素之间并非简单的“利润=收入-费用”,按照定义,利润表关系式应为:
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从基本准则的规定来看,“利得”和“损失”并没有作为单独的利润表要素,但在计算利润时,却又作为单独的要素出现,这就使得利润表要素的定义与内容不能首尾一贯、相互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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