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的方法*5,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以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和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4,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从避税角度看,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而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行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比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而且由于机构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实现互利困难些,特别是在避税这一问题上。因而利用这一方法实行避税的选择的余地不大。与金融机构贷款所表现不同的是,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避税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这是因为企业及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表现在提高利息会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税额。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多样化、企业与银行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即企业与机构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就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这种企业与银行的勾结在我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因而属于避税范畴。
与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的融资拆借相比,企业内部筹款或发放股票的灵活性更大,因为这时的纳税企业背后是成千上万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股息往往具有很强的吞食利润的能力。在对股息收入征税很不完善的当前,利用这方面的税法漏洞和不完善从事避税的条件相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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