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亏损弥补的程序主要如下:
一、税前利润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税后利润弥补。即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当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从第6年起,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三、盈余公积弥补。即企业发生的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后仍未弥补的亏损,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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