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原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计提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辞退补偿50000
当上述各项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各预提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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