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筹划:
(1)将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金额明确分开
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0.5‰,而购销合同的税率为0.3‰如果不分开,必然导致原材料金额多纳0.2‰的印花税。因此,纳税人对载有两个经济事项的合同,一定要将不同的金额明确分开,然后分别计算纳税。
(2)适当降低加工费金额,提高原材料金额
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加工费与提高原材料金额,对双方的增值税没有影响,决不会因此而受到税务机关对二者金额的调整,同时还可就降低的加工费金额部分少缴纳0.2‰的印花税。
「例」某塑钢门窗厂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塑钢门窗厂受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为其加工总价值500 000万元的塑钢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价值50 000元,由塑钢门窗厂自己提供。塑钢门窗厂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300 000元。
(1)若不分开核算
该塑钢门窗厂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300 000+50 000)×0.5‰=175(元)
(2)若分开核算
若加工费为100 000元,原材料费为200 000元,则:
该塑钢门窗厂应缴纳印花税税额=200000×0.3‰+100000×0.5‰+50000×0.5‰=135(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分开核算,该塑钢门窗厂可以少应缴纳印花税税额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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