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名义税率降低;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减少。
1.名义税率降低,加大了竞争力度。“两税并存”时,两种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都为33%,但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却为25%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几乎是外资企业的2倍,这也使得内资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与外资企业竞争。两税合一后,名义税率降至25%,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为内资企业卸下了包袱,让其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而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面临的是更加激烈的竞争。
2.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外资企业平均的应纳税额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三十多条规定中,有十余条是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而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还会为了拼比政绩,通过增加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因此,外资企业所得到的税收优惠更多了。而两税合一后,减少了税收优惠项目,并且限制地方随意增加税收优惠条款,这便使得外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增加,继而影响其获利水平。
两税合一政策的前后都有部分人持反对意见,理由是这样的做法使得外资企业减少了收益,所以外资企业会大量撤资,进而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但从短期的事实证明,两税合一虽然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足以促使他们撤资或减少对中国的投资,是因为:
1.税收优惠并不是外资企业选择投资地的主要因素,更不是惟一衡量标准。外资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首先考虑的是投资环境,这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自然因素、环境因素等等,而税收因素只不过是在决策过程中的附加考虑因素。当今中国拥有许多优势条件,这足为国内市场吸引到许多外资。首先,中国的政治格局稳定,这为外资在中国的引入过程中下了一注镇心剂,保证了经济主要形势不会因为政局的波动而产生剧烈的变化;其次,中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相比于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上的缓慢增长,中国的高速发展更让外国资本看到了中国经济市场良好的局势及巨大的潜力;另外,中国市场庞大规模决定了发展上可观的可能性,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进口商品市场也得到了扩大;同时,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令中国市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格外具有吸引力。
2.已在中国建立并初具规模的外资企业不会轻易撤资。跨国企业在选择投资地之前,必定先对投资地进行考察,一定决定投资,必定会有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来支持资本运作的硬件及软件基础。若仅仅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就采取撤资策略,不仅会丧失现有的利益和前期投入的基础成本,同时在考虑重新选择投资地必然要耗去额外的研究成本和进入成本,而最后这些资本的收益率未必会比在中国的资本收益率来得高。
3.两税合一后中国市场仍然对外资企业具有吸引力。新企业所得税虽然在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有所改革,但对外资企业来说仍然具有吸引力,这体现在:首先,改革后的税率仍然具有优势,两税合一后名义税率由33%降至25%,此税率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税率,也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另外,中国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5年内,对外资企业仍然采用原有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外资企业策略转变的缓冲时间,让其适应新税法的改革措施;最后,新税法虽然减少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优惠政策仍然得到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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