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为了帮助理解新准则,并更好地应用新准则,对新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重新计算折旧处理,如何实际操作,本文将通过实例来加以说明。
一、固定资产减值发生的情形及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持续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新准则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企业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
①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③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旧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⑤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历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情况。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减值准备转回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该超过没有计提减值准备时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重新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改变,应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三、举例说明
例一:某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5日购置了一台不需要安装就可投入使用的设备,价值为1?001?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在考虑相关因素基础上,公司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1?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6年年末,由于市场等相关因素发生不利的变化,该设备发生减值,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241?000元。2010年末,公司在对该设备进行复核时发现,导致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利因素已基本消除,且此时估计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81?000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公司每年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2003、2004、2005、2006四年每年计提折旧额=(1?001?000-1?000)÷10=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2006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1?000-4×100?000=601?000元
2006年末可收回金额为241?000元,发生减值为601?000-241?000=36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36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60?000
2007、2008、2009、2010四年各年计提折旧额=(241?000-1?000)÷6=40?000元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2010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1?000-4×100?000-4×40?000=441?000元
2010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41?000-360?000=81?000元
2010年末不计提减值准备应保留的账面价值=1?001?000-8×100?000=201?000元
2010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181?000元<201?000元(应保留的账面价值),则2010年末应冲减减值准备金额=181?000-81?000=100?000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0
贷:营业外支出100?000
2011、2012两年各年计提折旧额=(181?000-1?000)÷2=90?000元
借:管理费用90?000
贷:累计折旧90?000
例二:如上例?假如2010年年末?公司在进行复核时发现?导致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利因素已全部消除?且此时?估计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1?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公司在2010年末及2011年和2012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1?000-4×100?000-4×40?000=441?000元
2010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441?000-360?000=81?000元
2010年末不计提减值准备应保留的账面价值=1?001?000-8×100?000=201?000元
2010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221?000元>201?000元(应保留的账面价值),则2010年末应冲减减值准备金额=201?000-81?000=120?000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000
贷:营业外支出120?000
2011、2012两年各年计提折旧额=(201?000-1?000)÷2=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例三:假如年末,某企业某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8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20万元,如果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其账面价值应为105万元,则应冲减多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在本例中,*5可转回减值准备金额为30万元,而不是40万元(120-80),但实际应转回减值准备为25万元(105-80)。
从上述三个例子的处理中可以看出:当导致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利因素已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在转回时,应考虑此时可收回金额是小于还是大于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以可收回金额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来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可收回金额大于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以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来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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