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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