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下列支出不得列为招待费:
(1)会议费;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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