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商品流通小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小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小企业在接到开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须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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