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实务界,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具体表现在:
(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2)确认自用产品相应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原因是只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从财务会计处理上成立,但不符合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要遵循所得税法的规定,则需要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而恰恰就是这一调整过程麻烦,会严重影响会计工作效率。
(3)区别对待:如果自产自用能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就做销售收入处理;反之,均按成本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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