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买卖事项,一般由合同规范。当执行合同程序到达满足前述准则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进行系统工程设计:在当月,编程系统控制架构,作为自制凭证,进行采购成本核算、记账。这样,可避免因记账时间差和记账方法不一致产生的采购成本核算差异。
(一)购买物品的买价核算
进口大宗原辅材料,签订主体物合同。履行合同,在装货港装货启运前,一般依照合同存出信用证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X港X材料)
贷:银行存款
说明:买价,依照合同,有离岸价格和到岸价格之分。本文以离岸价格阐明采购成本。
进口大宗原辅材料,要按批次船次记账,不得相互混淆。
当满足存货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取得进口大宗原辅材料的经济利益可以取得收货权相关单证,同时取得卸货港商检局的重量计量和品质检验报告后,即可按照合同质量标准和约定的调整价格条件,按权责发生制自制买价凭证(以下同类情况不重复交代),分录:
借:在途物资——X港X材料(数量和金额)
贷:材料采赂——X港X材料(买价)
若干天后收到正式发票和信用证结算单后,发票与自制凭证核对,若发现不一致,依据合同,与对方交涉、纠正。核对一致后:
借:材料采购——X港X材料(买价)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X港X材料)
借或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二)一程船保险费
在一程船装货时,即可购买保险。一般以合同货值加运费合同价(不含当时未知的速遗或滞期费)金额为基数,再按保险费率等计算保险金额。
不管是企业自己购买还是委托代理人购买保险,当时即可取得投保凭证,制分录:
借:在途物资——X港X材料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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